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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9月13日 協力圈會議

114年協力圈顧問、組長會議紀錄

開會/討論日期

1140913

地點

T201教室

時間

09:00~12:00

會議性質

£諮詢會議  £工作會議 ¢其他  協力圈幹部會議

出席人員

顧問﹕藍春怡(請假)、黃淑芬(請假)、黃慧敏、陳怡秀(請假)、李玫蓉

組長/副組長﹕

施美華(線上)、陳家蓁(線上)、詹閔婷、黃文玲、李思佳(線上)、曾雅馨(請假)、游淑芬、吳其臻(請假)、王秀惠、邱麗惠(請假)、余珍珠張怡平、陳瑀綉、陳綉惠、粘惠美(請假)、阮惠美、古幸照、吳宥榛(請假)、吳蘭鳳陳美伶、陳淑文、吳淑華、張嘉玲、曾金裡(請假)楊淑慧、蔡佳錦(請假)、莊淑蘭

列席組員:小袋鼠-黃旻嬬、蒲公英-黃雲

居托中心人員:
余毓琦教授、張怡婷督導、蘇雅蘭訪視員(請假)、劉宣萱訪視員、黃惠玲訪視員、助理黃婷鈺、助理劉翰蓁(請假)

與會人員如簽到表

主席

張怡婷

記錄人員

黃婷鈺

會議流程

壹、主席報告

貳、單位報告暨會議討論

參、臨時動議

內容紀錄

前次會議

執行追蹤

  • 討論內容:
  • 請社會處回應:
  1. 監視錄影設備財產年限?
  2. 托育人員需肩負管理維護設備之責多久?
  3. 停托之後監視錄影設備歸屬?
  4. 申請後多久可以退出不被列入例訪查核?

      處理情形:

      補助之攝影機設備未設財產年限,申請後補助之攝影機設備就

      為申請人所有;故無上述提問中的問題。

討論與

決議

  • 主席報告

貳、討論內容

議程一、托育人員與家長事先預約簽定契約,且收了定金,倘若最後未履約之契約問題

    說明:

    1.是托育人員退約,需要付家長所受定金之2倍金額

    2.是家長因素退約,托育人員可不退還定金

    3. 民法第249條對於定金有以下的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決議:照案通過。

議程二、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收托人數計算,如附表。

  說明:提醒大家依照法規的規範計算方式收托,可依照附件來檢視自己目前收托情況是否合乎法律規範。

決議:照案通過,若有疑問歡迎致電中心洽詢。

議程三、媒合是保母聯繫家長或是家長聯繫保母?

  說明:

  目前作法不一有些保母會主動跟中心要家長電話但近期中心又接到有些保母希望是家長打電話給保母,所以中心想與各幹部討論統一做法。

  1.保母主動打電話給家長:

   中心接到保母有意願接案>提供家長電話給保母

   優點主動權在保母手上

   缺點非家長主動打電話

  2.保母等家長電話:

   中心接到保母有意願接案or家長從網路上搜尋保母媒合資訊後致電中心>將保母電話給家長>保母等待家長電話

   優點:家長主動打電話。

   缺點保母需耐心等待家長電話因為中心沒辦法去催促家長打電話

  決議:家長打電話給保母。

議程四、提醒大家於托育時間若有外出需求應事先與家長溝通協調請假若托育人員外出由家人暫時照顧托兒則涉及以下規範

  說明:1、托育人員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一項: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2、家人違法條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決議:照案通過。

議程五、(小組提案)請問想申請監視器的補貼,但可以出事情或

        意外發生再上傳當天的影片嗎?因涉及個人隱私所以不

        想天天上傳影片至雲端。

  說明:依117/07/05協力圈會議議程三說明目前並無將影片上傳雲端之要求

  決議:目前並未要求將影片上傳雲端。

議程六、(小組提案)低收入的家庭托育可否將托育補助入保母

戶頭不然會造成多數的保母無法幫助多數的低收入家

庭。

  說明:1.中央現行的規定就是匯到家長戶頭。

        2.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托育補助屬於社會津貼)

  決議:依法規社會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不能匯入保母戶頭。若家長有欠費或頻繁更換保母的問題,中心會提醒托育夥伴,請夥伴自行評估媒合與否。

議程七、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托育    

        人員不得有第五款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之情事。

  說明:於114/06/07協力圈會議提醒過大家,本次會議再次提醒,請各位夥伴遵守規範。

  決議:照案通過。

議程八、衛生福利部修正「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

質獎助問答集」,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適用。

  說明:1.問答集(Q26)

        問題:收托兒童的年齡有限制嗎?

說明:居家托育人員符合申請獎助前一年內應至少收

托滿9個月以上,或連續收托滿6個月以上且仍持續收

托之資格者,應於每年10月申請日前一年內至少收托1名未滿3歲兒童,始符合申請對象。

2.問答集一份(如附件)

3.申請時間10/1-10/31

4.服務品質獎助計畫申請表(如附件)

5.領據(如附件)

  決議:提醒托育人員須兩年做一次體檢,體檢時間必須為「兩年內」,餘照案通過。

  • 臨時動議

其他

下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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